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指导意见
妥善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合理认定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依法维护合同效力:合同具备履行条件应继续履行,拒绝履行方需承担违约责任。因疫情导致延期履行 ,除非延期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否则一般不支持解除合同或要求承担延期违约责任 。
《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聚焦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运输合同、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提出了18条具体指导意见 ,涵盖诉讼当事人 、诉讼证据、时效期间、适用法律 、涉外商事案件、运输合同案件、海事海商案件 、诉讼绿色通道及涉港澳台案件审理等方面。
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对积极配合但受疫情影响导致履行法律义务确有困难的被执行人,或感染新冠肺炎、疑似新冠肺炎及被依法隔离的被执行人,应积极争取债权人的理解和配合 ,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暂缓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
依据二:《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20〕20号)第四条规定:“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可能发生的人工 、材料设备、机械费用的波动 ,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的相关条款执行。
今年4月,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法发[2020]12号)第四条明确规定:“就相关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应当正确理解和参照适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等制定的在疫情防控期间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的政策文件”。该规定有实践基础 。
比较高人民法院司法指导意见《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明确指出 ,对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所涉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还贷纠纷,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还款期限。

疫情防控期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怎么解决?法律问答来了!
〖壹〗 、因疫情防控影响,出租人或承租人是否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应以维护合同关系稳定、鼓励合同继续履行为原则 ,对受疫情防控影响但符合继续履行条件的,一般不予支持解除合同;但是在疫情防控发生前已经符合合同解除条件的,应予支持。
〖贰〗、法官建议当事双方在疫情发生后 ,根据疫情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及时沟通协商,按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变更合同条款或者签订补充协议 ,适当降低或免除疫情防控期间的租金或适当延长租期,尽量通过协商从源头上减少纠纷产生 。
〖叁〗、一般只有为展览 、会议等为特定目的而预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该活动取消才可以无责解除 ,长期经营类的商铺是不可以直接无责解除租赁合同的。
指导意见│涉疫民事案件如何审(三)
《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聚焦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运输合同、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提出了18条具体指导意见,涵盖诉讼当事人、诉讼证据 、时效期间、适用法律、涉外商事案件 、运输合同案件、海事海商案件、诉讼绿色通道及涉港澳台案件审理等方面。
调解优先 核心要点: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参与诉源治理 ,坚持调解优先,引导当事人协商和解,共担风险,共渡难关 。具体措施:通过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
比较高法明确指出,在处理涉外法律问题时 ,不能以我国法律中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当然理解域外法的类似规定,而应准确理解域外法中与不可抗力规则类似的内容并正确适用。
指导纠纷审理,统一裁判尺度: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的背景下 ,与新冠肺炎疫情有关的涉外商事海事纠纷还将持续出现。《指导意见(三)》的出台,对于依法妥善审理与疫情相关的涉外商事海事等纠纷案件,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
调解优先 ,平衡各方利益 核心要点:在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时,应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共担风险,以减轻疫情对经济社会产生的负面影响。实施方式:通过审判程序中的调解机制,促进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和理解,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期间,当事人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维护权益时负有哪些义务...
〖壹〗 、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期间 ,当事人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维护权益时,需承担及时通知义务、提供证明义务及举证责任,具体如下:及时通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
〖贰〗、一)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 ,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对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损失扩大有可归责事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叁〗 、合同继续履行显失公平的处理根据《民法典》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 ,若疫情导致继续履行合同明显不公平(如原料费用上涨数倍、客流量锐减至亏损),企业可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 。例如:原材料成本因疫情上涨超过合同约定比例;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如30日)。
〖肆〗、履行减损义务:在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双方均负有减损义务 ,企业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比如,企业因疫情无法按时交付货物,应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已生产的货物 ,避免货物积压造成更大损失 。
〖伍〗、金钱给付义务一般不能以疫情防控措施主张免责,除非涉及金融市场延期开市等特殊情况;非金钱债务履行,如货物买卖出卖人因疫情防控需要迟延复工 、被采取隔离措施、国家征用等导致无法正常履行交货义务 ,一般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或部分免除履行义务或要求延期履行。
涉及新冠疫情的案件怎么判?
涉及新冠疫情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指导意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审理和判决 ,核心原则是平衡各方利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黎某因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顺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件背景与当事人信息据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显示 ,2020年3月新冠肺炎疫情暴发期间,黎某(女,38岁 ,博士研究生文化,原系美国某制药公司员工)带着全家从美国回京。
月28日,北京法院集中宣判4起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一个半月至有期徒刑二年不等刑罚 ,并处人民币一万元至十五万元不等罚金。
类案一致性:《刑事审判借鉴》第862号“于润龙非法经营案”中,行为人未经许可经营黄金,行为时构成非法经营罪 ,但审理时国务院取消黄金经营审批规定,行为不再“违反国家规定 ”,终审法院认定无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