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疫情期间加班和工资发放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
〖壹〗、超过一个周期的,若职工提供正常劳动 ,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发放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规定执行。

〖贰〗、按已有停工期间生活费标准执行:江西、辽宁(沈阳) 、福建 。未明确规定的地区 ,建议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问题四: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而经营困难时,能否降低职工奖金或绩效工资标准?奖金与绩效工资的发放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企业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调整。

〖叁〗、安排劳动者使用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 ,按相关休假规定支付工资 。未复工或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协商后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发放生活费 ,生活费按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人社部关于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12条意见
规范用工管理:企业不得因职工被隔离或采取紧急措施而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对不愿复工的职工,企业工会需宣讲政策并劝导返岗;经劝导无效或无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依法处理 。裁员企业需制定方案并依法履行程序 ,妥善处理劳动关系。
妥善处理裁员:鼓励企业探索稳定劳动关系途径,裁员企业要制定方案,依法履行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 ,该意见旨在通过一系列措施,积极应对疫情对劳动关系领域的影响,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保障职工权益,维护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 。

《上海高院、上海人社局关于疫情影响下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相关指导的意见...
《上海高院、上海人社局关于疫情影响下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相关指导的意见》(沪高法〔2020〕203号)旨在全面贯彻落实上级机关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工作部署,实现保企业 、保就业、保稳定的目标 ,妥善化解疫情防控期间上海市劳动争议纠纷,统一各级劳动仲裁和法院裁审执法口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 ,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2020年4月公布的《上海高院人保局关于疫情影响下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相关指导意见》,如果企业没有安排补休 ,需参照《劳动法》41条规定支付加班费 。同时对于因疫情客观影响而无法正常出勤期间的待遇也作了详细规定。
022年《意见》的细化方向:扩大覆盖范围:明确第二倍工资、竞业限制补偿等常见争议纳入终局裁决,减少劳动者诉讼负担。限制例外情形:排除涉及劳动关系确认的案件,避免终局裁决与诉讼程序冲突。
上海法院在审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纠纷时,主要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实施条例 ,并结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指导意见进行裁决 。
疫情期间工资待遇等劳动问题十问十答?
〖壹〗 、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与员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变更劳动合同 ,稳定工作岗位。如双方未能协商一致,企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贰〗、问题9:延期复工期内 ,企业财务负责人因被隔离或处于外地不能返工,企业无法依照劳动合同内约定时间去发放员工工资或其他补偿金等,需要如何处理?建议企业以书面方式通知员工财务人员无法及时发放工资的事实 ,并尽快选取其他可替代方法(如线上转账)处理 。
〖叁〗 、不能。司法实践中,若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如邮件、聊天记录、工作指令等),法院倾向于认可加班事实 ,并要求支付加班费,以保障劳动者休息权。Q6:用人单位能否与劳动者约定工资中包含加班工资?可以 。








